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违约是否需要赔偿损失
一、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违约是否需要赔偿损失
《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违约是需要赔偿损失的。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后,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下:
1、标的质量的责任。
2、标的数量的责任。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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