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一、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对于违约责任,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预期违约,这是指在合同商定的履行日期到来之前,一旦当事人一方通过明确表示或是以自身的实际行动来展现出其可能无法履行合同的意愿;其次是不履行义务,即众所周知的彻底不予履行,它意味着当事人根本没有行使任何合同规定的义务,针对这种彻底未执行的情况,作为的一方有权,同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第三种情况是迟延履行,这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已经结束,但是债务仍然未能得到履行,具体来说,包括迟延履行以及债权人迟延履行两种情况;最后,不适当履行也是一种常见的违约形式,它是指虽然存在着履行行为,但是履行的质量并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的要求,主要表现为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况,其中,瑕疵履行是指一般的履行质量不达标的违约现象,而加害给付则是指由于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缺陷,从而导致了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行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责任。
二、简述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内容
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首先,必须存在违约行为;接下来是损害事实,这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此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必须存在直接的、明显的因果关联性;最后,则不能有任何正当的理由或因素来规避或是减少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前两个条件被统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而后面两个条件则被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
在此,我们将主要关注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也就是违约行为本身。
三、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是什么意思
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的内涵在于违约责任仅仅约束并作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而非合同关系之外的其他第三方。
换句话说,即当债务人为第三人偿还债务或提供服务时未能满足最初约定的标准,那么他(们)需要对其债务所有人承担违约责任。
同样地,若由于第三方的缘故导致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或者无法按照原定要求履行相关服务,则该债务人仍应对其债务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除此之外,若由于第三方的行为导致债务人出现了违约行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后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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