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到期后续聘有什么规定,有没有法律规定
一、物业合同到期后续聘有什么规定,有没有法律规定
物业合同到期后续聘相关规定如下:
从业主大会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相关规定,业主大会需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作出决定。通常,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来进行表决。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在合同到期前,若其希望续聘,应提前与业主委员会进行沟通协商。在业主大会作出续聘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原物业服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从公示要求方面,相关续聘事宜及表决结果等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此外,若在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尚未作出续聘或另聘决定,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二、物业单方撤销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物业公司单方撤销合同的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若符合法定撤销事由,如存在重大误解、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使对方订立合同等情形,物业公司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过,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二)若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物业公司单方撤销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此时物业公司擅自撤销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三)若涉及格式条款,且物业公司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该条款无效,但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被撤销。
三、民法典中物业公司单方撤销合同是否有效
物业公司单方撤销合同是否有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看是否符合法定撤销事由。《民法典》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若物业公司基于上述法定事由,通过合法途径行使撤销权,则撤销行为可能有效。
(二)看合同约定。若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享有单方撤销权,且该约定不违反的强制性规定,在满足约定条件时,物业公司依约单方撤销合同也可能有效。
但需注意,若物业公司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撤销事由,擅自单方撤销合同,则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该撤销行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总之,要判断物业公司单方撤销合同是否有效,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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