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法官判居住权怎么判
在涉及到离婚问题的法庭裁决过程中,法院需要对当事人所享有的居住权作出明确的判断和决定。
具体而言,若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出现某一方经济上存在困境、生活较为拮据的状况,那么法院应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定该方享有一定程度的居住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在夫妻离婚之际,如有一方因为经济原因陷入生活困顿之中,另一方则必须提供适当的援助和支持。
对于具体的援助方式,可由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由法院依照法律准则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我是,老公去世快二年了,我有房屋居住权吗
依照通常的法律规定,即便您丈夫的某些私人物品属于个人财产,在他去世之后,这些物品亦会被视作其遗产的一部分,您作为您丈夫的合法配偶,自然成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有权继承您丈夫所遗留下来的所有物质和精神财富。
然而,由于您的丈夫在离婚之时已将此房产预先做出拟订,指定将它转赠给他的孩子们,因此如此一来,实质性的赠与行为便已经成立。
如果在此期间您的丈夫的孩子们决定提起诉讼,要求获取此涉案房屋的话,那么这处房产就不再属于您的丈夫,您在该房产之上也就失去了所有的权益基础,并且无法继续享用居住权。
尽管在一般的中,双方在未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任何一方都依然拥有自由取消赠与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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