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技巧
一、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技巧
1. 提供相关认证文件。
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情况下,另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这一方离开居住地的确切日期以及亲朋好友均无法获知其下落的确凿证明资料。
如果双方尚未进行法定登记手续,便已以夫妇身份共同生活,那么在其中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都应当提交他们当初共同生活年龄、尚未进行登记原因等相关证明材料;
2. 收集并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词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例如,了解这段婚姻是基于自由恋爱而成,抑或是由他人包办或者通过金钱交易缔结。
同时,还需要了解订婚过程中是否存在曲折,以及对象是初次结婚还是再次结婚;
3. 收集并提供关于婚后感情状况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婚后感情好坏程度、是否曾经以及分居时间长短、原因等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4. 收集并提供引发离婚主要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证人线索。
比如,若一方存在生理缺陷或者精神疾病,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精神病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并且注明患病的确切时间。
如果一方因为触犯被判处徒刑或者劳动改造,要求离婚的话,则需提供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劳动改造地点等相关信息;
5. 收集并提供子女数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是否为婚生子女、、领养子女或者继子女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还要提供子女身体健康状况的证明材料,以及成年子女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6. 如果女方已经怀孕,应当明确说明怀孕的具体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7. 收集并提供双方在或者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详细清单。
对于存在争议的财产,应当提供该财产的来源、获得时间等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发票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或者与他人;
(二)实施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后可否提起诉讼婚姻无效
自离婚之日起便不可再次就婚姻有效性提出诉讼,原因在于原本的婚姻关系已被依法解除,换言之,从法律层面而言,婚姻关系已然消失无踪,自然也就无需再对其有效性进行质疑与申诉。
无效婚姻的情况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重婚行为、具备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近亲关系以及未达到法定最低等情形。
无效婚姻自成立之时即为无效,当事人之间并不享有合法的夫妻权益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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