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一般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一、劳务派遣用工一般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
劳务派遣制度乃指由专门的劳务派遣机构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令其为所派遣之企业提供劳动服务,故在此种情况下,实际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乃是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然而,劳动力的实际提供者却发生在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所指向的企业之间。
简而言之,此种方式即是用劳务派遣来取代传统意义上的,其性质应归类为劳务合同,只不过是将原本的长期劳动合同进行了分期签订而已。
其次,关于劳务派遣所享有的待遇问题,实际上与正式合同并无太大差异,唯一的区别在于,若正式员工的合同能够连续签订两次或以上,便可自动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务派遣的劳动者来说,这一点却是无法实现的。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 府规定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劳务派遣工到期不续签怎么办
如该劳动派遣合同结束后,雇主决定不再续约,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显示,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派遣合同结束后未同意续签,其须按照合法程序完成离职手续,并需依照规定支付给劳动者一额的。
而这个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是依据劳动者在该内的服务年限来确定的,每多一年就对应着一个月的工资补偿标准,若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则按照一年进行计算;若服务时间低于六个月的,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这里所提到的“劳动者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的水平。
如果用人单位在保持原有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甚至有所提升的前提下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然而劳动者却表示不同意续签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通过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向用人单位内部设立的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申请调解,或者直接提起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面临破产,那么员工在经济补偿方面可能会面临不同的处理方式,这将取决于相关以及实际情况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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