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自动续签条款有效吗
一、劳动合同自动续签条款有效吗
1、在此情况下,倘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给予了自动顺延的约定,则该约定将被认可为有效。
这也是出于维护合同稳定性及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考量。
2、所谓劳动合同的续订,其本质乃是在原有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通过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并达成意见一致,继续签署与原劳动合同条款相仿或存在差异的新劳动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所述:“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劳动者仍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而原用人单位并无对此表示反对之意,此处应当被理解为双方均默示同意以原本基础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其中任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人民法院应予以承认和支持。
”因此可以推断,在原劳动合同有效期结束之际,若当事人双方对于是否继续执行原定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劳动条件等事项均未提出任何异议,便可理解为双方均默认为需依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持续进行履行。
这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虽未签署新的合同但却继续维持原来工作状态的现象,实属属于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的一类特殊情况,故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必依然维持着。
《》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未签劳动合同会被相关部门罚款吗
未签订劳动合同时不会直接进行罚款处理。
当雇佣者未能按照法规的要求及时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当期工资。
具体的说,劳动合同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协议。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任何形式的劳务关系都应该以书面的方式签订劳动合同。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已经存在了劳务关系,却未曾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这样的行为必须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以内完成书面合同的签订。
对于那些没有按照以上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者来说,他们将面临以下几种可能的法律后果:首先,如果雇佣者自用工之日起的超過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并且要尽早与劳动者补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雇佣者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还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直至满一年的前一天这段期间,雇佣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
这一时期也被视为雇佣者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那一天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时应当尽快与劳动者补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