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吗
借款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吗
如果经审理查明,该笔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配偶,也就是另一方不负有法定的偿还义务。对于被起诉为被告的另一方,也毫无任何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或者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1》
18条、婚姻法19条所称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负有举证义务。
综上所述,问题所描述的第三人与夫妻一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将夫妻的另一方列为共同被告。
其核心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确认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如果属于共同债务,该笔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那么即便另一方不知情或并未在上签字,另一方仍有偿还的义务。这有利于提高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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