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具体有哪些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具体有哪些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它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二种方式。
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承担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仅可向承担人请求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或者请求对承担人。原债务人并不担保承担人的履行。
债务人基于合同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担人。(《》第553条)债务承担以债务移转时的状态移转于承担人,故承担人可以承担债务时已经存在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例如债务具有无效原因,承担人可向债权人主张无效。但专属于的解除权和撤销权,只能由原债务人行使,承担人不得享有。另外,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因而承担人不得以承担债务时的原因事由对抗债权人。
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移归承担人负担,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民法典》第554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即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担人。但他人为原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有所不同。债务承担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二、民法典如何区分免责还是共同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二)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三)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四)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
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两种具体方式:
(一)是行为人用语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
(二)是单纯不作为的默示方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即沉默。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但是,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以此种默示方式表达内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
(三)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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