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和共有的区别
二、建筑物墙体脱落谁担责任
建筑物墙体脱落的责任承担主体通常为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若建筑物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承担责任,因其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有保障义务。保修期届满后,若属于建筑物本身质量问题导致墙体脱落,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责任,因其对建筑物负有维护、管理之责。若因使用人不当使用导致墙体脱落,如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等,使用人应承担责任。此外,若存在多个责任主体,如共有建筑物,各共有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在确定责任主体时,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墙体脱落的原因、各方的行为等。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和共有的区别
建筑物区分所有与共有存在多方面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共有则是多个共有人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2.权利内容不同:区分所有业主对专有部分可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对共有部分则依约定或共有规则行使权利;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登记与否不同:建筑物区分所有需对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进行登记;共有一般无需登记,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4.处分难易程度不同:区分所有中对专有部分处分相对容易,对共有部分处分需经全体或多数业主同意;共有物的处分通常需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楼梯、电梯、过道、外墙等享有共有权,即共同管理的权利。共有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共同使用。
3.成员权:业主基于对建筑物的共有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一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成员权包括参与建筑物管理事务的权利,如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等;请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权利;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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