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耕地由谁批准公告
一、征用耕地由谁批准公告
征用耕地的批准和公告由不同的主体负责。
首先,国务院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以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公顷的。
其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最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再次公告。
二、征用耕地由谁批准的
征用耕地的批准主体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与范围外的耕地而有所不同。
1. 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这是因为在城市建设范围内,涉及到城市的发展和规划,需要省级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以确保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和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耕地,包括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需要征用的耕地,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具有更高的审批权限,能够从国家层面统筹考虑重大建设项目的需求和耕地保护的关系,以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总之,征用耕地的批准权在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以实现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
三、征用耕地什么意思
征用耕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强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
1. 公共利益需求是征用耕地的前提,如修建公路、铁路、机场、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或者进行城市建设等。
2. 征用耕地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土地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与公告、听证等程序,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 征用耕地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国家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同时,还需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如提供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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