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业主大会的主体有哪些
一、设立业主大会的主体有哪些
设立业主大会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业主。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是设立业主大会的基础力量。当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时,就具备了设立业主大会的条件。通常,一定比例的业主共同发起并积极参与筹备工作,是业主大会设立的重要推动力量。
二是建设单位。在业主入住初期,可能由于业主入住率尚未达到法定要求等原因,建设单位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承担一定的筹备和组织责任,协助推动业主大会的设立。例如,建设单位可负责提供筹备所需的场地、资料等。
三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它们在业主大会的设立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具体包括对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建、筹备工作的开展等进行指导,确保设立过程符合和相关政策规定。
四是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业主大会设立相关的工作,促进业主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二、业主被高空坠物砸到怎么处理好
当业主被高空坠物砸到后,可按以下方式妥善处理:
一是及时就医。确保自身生命健康安全是首要的,应立即前往附近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保留好相关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及缴费凭证等,这些都是后续索赔的重要依据。
二是报警处理。向公安机关报案,由警方介入调查,确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查找可能的责任人。警方的出警记录和调查结果在后续维权中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寻找可能的人。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比如通过监控视频、证言等找到抛物者,业主可以与其协商赔偿事宜,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若协商不成,可向提起。
四是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张补偿。建筑物使用人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同时,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租户能否行使业主的权利
租户一般不能完全行使业主的权利,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享有部分相关权益。
从法律角度来看,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租户仅是通过获得物业的使用权。
具体而言,在共有部分的使用上,租户基于其对租赁房屋的合法占有和使用,在合理范围内可使用共有部分,如小区的公共道路、电梯等。但对于涉及共有部分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决定的使用、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这些权利通常专属于业主,租户无法行使。
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由于租户并非物业的所有权人,一般不享有这些权利。不过,部分地方的规定允许租户在业主授权或符合一定条件下,参与业主大会相关活动并表达意见。
以上是关于设立业主大会的主体有哪些的相关回答,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