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入住酒店意外摔伤,酒店担责吗?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国家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那么,未成年人入住酒店宾馆期间受伤,应当如何处理呢?
近日,巨野法院民一庭吕常运速裁团队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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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9日,未满14周岁的原告李某与张某入住被告快捷酒店,入住时怕父母知道,提供了张某妈妈的身份证号及手机号,并当着被告快捷酒店前台人员的面,给张某舅舅打电话,说是给其爸爸打的,且在电话中喊张某某舅舅“爸爸”,酒店前台人员遂同意其入住。2021年9月26日凌晨5时许,原告欲进入张某入住的306房间,但未敲开门,在从306房间相邻南侧的闲置房间翻越窗户至墙外平台时,不慎从平台上摔落致伤,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所翻越窗户的房间位于被告快捷酒店三楼最南端东侧,北邻306房间,系闲置的房间,未安装房间入户门,窗户的南端固定,可打开0.255米,北端未设置限位措施,可打开0.56米,窗户未设置防护措施。窗户外侧下方的平台宽0.6米,距窗台距离约1米。该闲置房间门外未见“禁止入内”、“禁止攀爬”或“禁止翻越”等警示标志,酒店三层亦未设置未成年人应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0万元,被告不同意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原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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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原告李某从被告快捷酒店306房间南侧闲置的房间翻越窗户到墙外平台过程中摔落受伤,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单、讯问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等在卷为凭,事实清楚。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入住被告快捷酒店时,没有其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被告快捷酒店前台人员应当询问核实被告父母的联系方式,并及时与其父母等监护人联系。被告快捷酒店前台人员听信原告自行打给他人电话称“爸爸”,并虚报他人的身份信息称是其妈妈的身份,未进一步核实原告父母的联系方式而允许其入住。在原告等未成年人入住期间,被告快捷酒店未在闲置房间安装封闭入户门,顾客能够随便出入,室内窗户可以随意打开,其打开宽度达0.56米,且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标识,具有潜在风险,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原告翻越窗户外的平台摔落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被告快捷酒店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李某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对处于接受义务教育年龄原告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不应让其出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对原告连续多日未在家居住生活,未尽到监护职责。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尚有月余满14周岁,对事故的发生应具有一定的判断、分析能力,其应当意识到雨天翻越窗户到墙体外部平台的危险性,对其摔落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快捷酒店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3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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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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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对未成年人入住旅馆、酒店、宾馆等场所,经营者无论是在入住信息的核实上,还是这些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上,都应有更严格的要求,目的是为保护未成年人增加一道屏障。
在核实信息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及公安机关出台的“五必须”都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一定要查验入住未成年人的身份,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这里所说的核实未成年人信息包括入住人姓名、性别、陪同入住人姓名、相互关系、法定监护人联系方式、开房目的、法定监护人是否知情和同意等信息。而不能只是象征性的询问,仅根据未成年人陈述其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必要时需要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电话联系,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进一步核实未成人的身份信息及入住情况。
在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应当针对未成年人在危险区域设置“禁止入内”、“禁止攀爬”或“禁止翻越”等警示标志,在窗户上设置限位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攀爬等而受到伤害。
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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