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的4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侵权的4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
(一)加害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权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例如,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是作为的加害行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管理者没有履行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则是不作为的加害行为。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造成的实际损害。既可以是物质上的损害,像身体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财产被损毁的损失;也可以是精神上的损害,如因他人的侮辱行为造成精神痛苦等。
(三)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如果损害结果是由其他因素导致的,而非加害行为,则不能构成侵权。例如,甲开车撞了乙,乙受伤住院的损害结果是由甲的撞人行为(加害行为)引起的,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四)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被侵权人可以向谁请求赔偿吗
被侵权人可以向以下主体请求赔偿:
(一)侵权人
这是最直接的对象。如果是个人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甲打伤乙,乙可直接要求甲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二)侵权人的
当侵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时,其监护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父母等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三)用人单位或雇主
在职务行为或者雇佣活动中发生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请求赔偿。例如快递员在送快递途中撞伤路人,路人可以要求快递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有过错的第三人
在有些情况下,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因其他过错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的第三人也可能成为赔偿责任主体。例如在产品缺陷侵权案件中,如果运输者、仓储者等有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等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三、民事侵权立案标准
民事侵权的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存在侵权行为
1. 侵权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主观臆想的。例如,在名誉权侵权中,要有一方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在财产侵权中,要有破坏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等行为。
2. 侵权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是积极地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比如故意打伤他人身体;不作为侵权是在有义务的情况下消极地不履行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例如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建筑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因未履行该义务致使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砸伤行人。
(二)有损害事实
1. 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财产损害是指财产的减少、灭失或者价值降低等,如车辆被撞坏的维修费用。人身损害是对身体机能、健康等方面的伤害,像被打伤后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精神损害是对人的精神状态造成的不良影响,如因名誉受损而遭受的精神痛苦。
2. 损害事实必须是确定的,能够以一定的方式加以证明,例如通过医疗诊断证明人身损害,通过发票证明财产损失。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损害事实是由侵权行为所直接导致的,如果没有侵权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比如因为某人的违规驾驶行为,直接导致了与其他车辆的碰撞,进而造成车辆损坏和人员受伤,违规驾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在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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