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意思(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的要件
对象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破坏了国家机关的一项具体工作,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从而危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的客体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
客观因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滥用职权,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滥用职权是指非法行使职务权力的行为,即以不正当的目的或非法的方法,
进行违背职务行为目的的活动。首先,滥用职权应当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滥用。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职务权限无关,就不属于滥用职权。其次,
行为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正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就行为方法而言没有超越权限,也属于滥用职权。最后,滥用职权行为违背了职务行为的目的。
或有违背其职责目的的行为。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超越权限,擅自决定或者处理没有具体决定或者处理权限的事项;第二,玩弄权威,
随意做决定或处理事项;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随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当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物质损失一般指人身伤害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
是确认滥用职权罪的重要依据;无形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确定是否为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规定,分析造成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的实际情况,
并根据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责任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号规定(试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二人以上重伤,或者五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有关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停产、严重亏损或者破产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六)徇私舞弊,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滥用职权与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与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复杂,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
还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如果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属于一般性工作失误问题。
应由行政部门处理。
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依法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因素
本罪主观上具有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间接故意的危害结果更为常见。
行为人滥用职权是为自己谋利还是为他人谋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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