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与债权重组的区别
一、债务重组与债权重组的区别
1.本质上有别:债务重组通常是当债务人无法按期支付到期债务时,与债权人共同探讨并调整已有的还款金额以及还款机制所进行的过程;而债权债务转让则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自主地作出的一种实体交易行为。
2.所需基础条件迥异:债务重组往往在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显著变化之时才会实施,而债权债务转让并不需要这些特定条件,它更倾向于被视为一种商业性的买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国家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别
国家债务是由政府作为债务发行方(主要借款人)所引发的金融债务。
其范畴包括某一主权国家依据相关国际法规则所承担的对他国、国际组织或其它符合国际法规则的主体的所有财政义务。
而对于个人债务而言,则是源于个人历史性交易或者行为,存在可能致使经济效益外流的现行义务。
鉴于此,国家债务常常被用于筹措所需资金,以支撑政府全方位的各项开支以及关键项目,例如基础设施建设、军费开支及公共服务项目等等。
而个人债务则更多地与个体的日常消费以及长期投资行为密切关联。
三、如何认定非法催收债务罪
(一)行为人在主观意识方面始终以催收非法债务为最终目的。
至于行为人自身是否有故意意图,他的目的都是清晰明了且坚定不移地指向催收非法债务。
而催收非法债务作为一种目的犯,这也是它与以及等之间的明显区别所在。
若行为人的动机源于逞强好胜、好勇斗狠、低级趣味等罪的特性,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又实施了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便会与寻衅滋事罪产生竞合,应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如果行为人所催收的是合法债务,那么就无法构成本罪。
(二)在客观事实层面,行为人确实实施了暴力或软暴力行为。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条规定,催收非法债务的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大类别:首先,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其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最后,恐吓、跟踪、骚扰他人。
(三)所催收的债务必须属于非法债务范畴。
所谓非法债务,是指那些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这其中不仅包含金钱之债,还包括其他财产等民法意义上的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这些债务的对象本身可能是合法的,例如金钱、财物,但也可能对象本身就是非法的,比如违禁物品。
(四)催收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催收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犯罪。
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行为特征,但是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那么同样不能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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