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一、赠与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作为权利人一方,必须有义务人一方的一定行为相辅助,才能够行使并实现其所拥有的相应民事法律权益的法律约束关系。首先,我们可以将这种关系分为两种类型,即法定之债以及意定之债。依照产生的原因以及债的具体内容是否需要当事人的意志来决定,前者主要包括损害赔偿之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之债等几种情况;而后者则主要是指合同之债这一类。其次,我们还可以根据标的物的属性差异,将债权关系进一步划分为特定物之债以及种类物之债两大类别。再者,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多少,我们又可将债权关系细分为单一之债以及多数人之债两类。接下来,按照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将债权关系区分为按份之债以及连带之债两种类型。其中,在按份之债中,如果债的一方当事人涉及到多个主体,各个仅需对自己所分担的那部分债务份额负有清偿责任,而物权要求各个债务人共同偿还全部债务。
在的情况下,只要连带债权人中的任意一方接受了全部的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任意一方清偿了全部的债务,那么尽管原债已经归于消灭,但是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者连带债务人之间却会产生出新的按份之债。最后,我们还可以根据债的标的物是否具有选择性,将债权关系划分为简单之债以及选择之债两种类型。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区分主债与从债这两种不同的债之间的关系。在这里,主债是指其他债存在的基础,而从债的效力则取决于主债的效力,当主债消灭时,从债也会随之消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债权债务金额不明确能否转让
对于债权债务存在金额含糊不清状况的情形下,转让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因此,当我们在实施时,必须确保所签署的协议中详细列出了具体的金额信息。
利息部分也可交由负责进行精确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常常会显现出其内在的不确定性特征,如果人仅选择转让从债权但并未涉及到主债权的话,那么,作为保证人,他们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三、继承债权债务怎么办
在继承人接手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债权之后,他/她就成为了新的债权人,这一时刻起,这个新债权人便有权向债务人提出债权主张,并要求债务人切实履行债务义务。若债务人未能按照规定付款,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利向法院发起诉讼,要求债务人依照约定偿还欠款;同时,倘若债务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偿付,债权人还将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之所以说债权也是被继承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之一,正是因为它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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