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责任属于连带债务
一、抵押担保责任属于连带债务
抵押责任并不归属于连带责任之范畴,而是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由抵押人负担相应的资金偿还责任。
若抵押财产无法完全满足清偿债务的需求,则剩余部分将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还款义务。
当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或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无法履行偿债责任时,抵押权人可依照相关,与抵押人协商通过抵押财产的折现方式或通过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获得的资金来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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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抵押担保执行是否要诉讼
抵押担保的执行并不一定必需经过诉讼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拥有的其他所有者享有抵押权、权或者的财产,人民有权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在这些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之后所获得的价款,应当首先满足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以及留置权人公平受偿的需求,剩余部分则应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债务。
三、民法典中债务人的财产可以否作抵押物
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已到还款期限的债务,或者出现了双方约定的条件以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有权与其协商,对抵押财产进行估值或采取拍卖、出售等方式获得价款后优先取得清偿。
债务人的资产是可以作为抵押物存在的。
针对如何处置债务人的抵押物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决策,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通过行使抵押物权,对抵押物进行估值、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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