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的房产是否可以优先受偿债务
一、保全的房产是否可以优先受偿债务
根据我国现今施行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被实施财产保全的房地产并不享有优先受偿之权利。
在参与分配的过程中,对于实行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与其他普通类型的债权进行比较时,我们发现前者并不具备优先性。
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资产的无序流失、规避执行可能出现的漏洞,然而这一过程并未赋予保全申请人以优先权;在由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下,申请人为保护自身权益进行的诉讼倾向于获取胜诉判决以突破困境,并无明确理由要求取得法院行使职权所带来的优先权。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合并前的债务如何处理
在进行合并操作之前,原有的所有负债均应由合并完成之后所形成的新的企业实体予以承担。
当涉及到公司合并事宜之时,各参与方的债权与债务责任均应延续至合并结束后继续存在的或新成立的公司中。
在此过程之中,合并后产生的公司并无权以自身对相关事项毫不知情为理由而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发生法人合并事件,则其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负担的义务将由合并后的法人机构来行使及承担。
至于法人分立的情况,其所拥有的权利以及所承受的义务将由分立后的各个法人机构共同享有连带债权,同时也需共同承担连带债务,除非与之间另有明确约定。
三、是否需要承担债务
通常情况下,公司将以其自有财产为其行为负有法律责任,而法人本身则不需为此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因为人具备其独特的个体性质,所以意味着法人代表在作为自然人身份时无需为公司所产生的债务负责。
如果法人代表发生了更换,那么变更之后的新任法人需要对原有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亦被称之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一代表人选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们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法人的授权来决定,这种授权既可以针对特定事件进行授权,也可以是对一系列事项进行一次性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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