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后股东需要对公司所有的债务都要负连带责任吗
一、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后股东需要对公司所有的债务都要负连带责任吗
依照相关的要求,倘若公司股东滥用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应享有的有限责任权利,企图逃避其所应负之债务,进而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那么这类行为人必须对此类公司债务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公司人格否定的原则是“一案一否定”。
也就是说,对于某一特定案件,所作出的是否定公司人格的判决仅仅对该案的当事人产生既判力,而并不能自动地适用于该公司在未来可能面临的其他诉讼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中所确认的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却可以被视为后续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加以运用。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后股东是否还需要对公司所有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公司股东滥用以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及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严重损害,则应对此类情形下的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然而需注意的是,关于公司人格是否存在被否定的判定,通常遵循“一案一否定”的原则。
即在某特定案例中否定了公司人格,其所作出的判决仅对于该案例的当事人具有既判力,而不适用于该公司的其他诉讼案件。
但在此前提之下,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滥用行为事实仍可被视为后续案件中的有效证据。
三、公司强制股东转让合法吗
在任一有限责任公司内,各股东之间均可自由进行各自所持有的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事宜。
若股东打算将股份转让给非本公司的第三方,则应当经过其他全体股东中的过半数的同意许可方可。
在此过程中,股东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向其他全体股东发出关于事宜的通知,以便他们从接到通知起开始计算并审查其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来做出回复。
若在规定期限到期后的三十日内,其他股东未能对这份书面通知做出任何有关意见的反馈和回应,那么便可视作所有股东都已同意这笔股份的转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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