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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深夜在家门口车内去世,是否算工伤?

合飞小编1年前 (2024-12-09)法院案例28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转自: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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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驾驶员郭师傅出车工作,可深夜久久未归,被邻居及其家人发现在他家门口的出租车内昏迷过去。众人立即将郭师傅送到医院治疗,可郭师傅还是于次日不幸去世。


悲痛之余,郭师傅的妻子小王向北京市西城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西城人社局对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郭师傅犯病时未在工作时间内,不构成工伤。小王不服,将西城人社局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郭师傅到底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现有法律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带着这些疑问,

看法院如何实质性化解这起纠纷。


根据西城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某出租汽车公司提交的第三方通讯公司关于郭师傅车辆2019年6月26日18时至2019年6月27日零时的相关运行数据材料显示:此时间段汽车车门关、空车、ACC关、速度0、里程0,故认为郭师傅犯病时,出租汽车未处于工作状态,郭师傅犯病时未在工作时间内,不构成工伤。


但是承办法官全面甄别涉案出租车运行数据材料后,发现涉案出租车运行数据中车门关是默认数值,车门实际开合无法在后台数据中予以反馈,因此,仅仅依据出租车后台大数据分析,不能推断出司机郭师傅突发疾病时处于非工作状态。同时,考虑到出租车行业的工作性质特点,晚上6点至凌晨通常也属于出租司机的工作时间,出租司机的工作场所主要在出租汽车内。


划重点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朝九晚五”打卡时间,也包括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比如上下班途中以及公司安排的加班时间。工作场所既包括办公室、工厂等具体工作场地,也包括因公外出期间的出差地,还包括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之所以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作合理的延伸,核心思想就是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只要是职工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了事故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都是判断是否属于工作原因的要素。


综合考量郭师傅犯病的时间属于出租司机合理工作时间段、被发现时的地点在出租车内等因素,西城法院倾向于认为郭师傅构成工伤。


在审理查明该案事实的基础上,西城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席会议优势,及时与被告联系沟通,向其反映审理查明的新事实,充分交流了看法,最终西城人社局接受了法院意见,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郭师傅就职的出租汽车公司也表示认可。


法官倡议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一直是行政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一并解决民事纠纷、行政调解等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要做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还需要各方共同维护,需要诉讼原告、行政机关、法院三方互相信任,共同配合,形成合力。


一、行政诉讼原告应诚信诉讼,合法合理,表达真实诉求。作为行政诉讼发起人的原告,诉讼过程中应秉持诚信原则,不得虚假诉讼,也不能以行政诉讼为手段,实现其他目的。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合法合理地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应当积极与法官沟通,表达自己真实的想法,提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有效意见和建议。


二、行政机关应以问题为导向,积极作为,努力解决实际问题。行政机关在应诉过程中,对行政争议中所涉及的问题会产生新的认知,行政机关应当以此为契机,积极作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千方百计为百姓解决实际困难。


三、法院在诉讼全流程各环节,为诉讼双方搭建平台,促成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一方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协调、行政调解、行政一并解决民事纠纷等诉讼制度,努力实现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另一方面,加强府院良性互动,将诉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好的经验做法通过平台及时向行政机关反馈,以达到从根源上化解行政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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