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期间可以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
一、停薪留职期间可以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
停薪留职期间不可以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分析如下:
从劳动关系角度来看,停薪留职是职工与原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此期间,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终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不能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法律上的双重劳动关系。这种行为可能会给原单位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比如泄露风险、工作精力分散影响原单位工作效率等。
若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为新单位提供劳动,一般可以通过劳务合同等其他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既能保障职工获取相应报酬,又能避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的法律风险。
二、工作了四个月没有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这种工作了四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赔偿计算方式如下:
(一)第一个月通常视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合理缓冲期,一般不支付。
(二)从第二个月起,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即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具体计算方法是,以劳动者实际每月获得的工资收入为基数,再额外支付相同金额作为赔偿。例如,劳动者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用人单位需再支付15000元(5000元×3个月)作为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
此外,劳动者还可主张用人单位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相关权益。若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可通过或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时需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
三、劳动合同和总签订工资是分公司发合法吗
这种情况是合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法律关系角度看,劳动合同与总公司签订,表明劳动者与总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保障权益等一系列法定义务。而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可以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包括代发工资。
(二)分公司发放工资在实践中有一定合理性和便利性。分公司可能在实际业务运营中,对员工的工作情况更为了解,由其发放工资有利于提高工资发放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只要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代发工资行为予以认可和授权,并且在工资发放过程中,能够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足额、按时发放,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由分公司发放工资的做法就是合法有效的。
总之,劳动合同与总公司签订,工资由分公司发放,在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是合法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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