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去公证处公证房产归一方所有,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后,许多夫妻最纠结的问题之一就是房产归属。 有人以为只要两人协商一致,去公证处做一份“房产归一方所有”的公证书就能彻底解决问题,但实际情况真的这么简单吗?答案可能出乎你的意料。
公证房产归属≠法律直接认可财产分割结果。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需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为依据,公证处出具的“房产归属公证书”虽能证明双方曾达成过协议,但若未在民政部门备案或经法院确认,其效力可能仅限于“证据层面”,无法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公证书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不能替代离婚协议或法律文书,若一方事后反悔拒绝过户,仍需通过诉讼确认权益。
解决方案:如何让房产归属真正受法律保护?
1、优先签订离婚协议并备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需提交明确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该协议经备案后具有法律强制力,可直接作为房产过户依据。
2、公证与法律程序结合:若已公证但未备案,建议补充签订离婚协议或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书,再凭此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3、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无论是否公证,最终需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过户登记,才能彻底实现物权转移。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离婚登记备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小编总结:
离婚房产归属的核心在于“法律登记”而非单纯公证。 公证虽能强化协议的证据效力,但房产最终归属仍以产权登记为准,若想避免纠纷,务必做到三点:签订明确的离婚协议并备案、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必要时通过诉讼固定权利,对于已办理公证但未备案的情况,建议尽快补全法律程序,或咨询专业律师制定补救方案。法律保护的是“登记在册的权利”,而非“口头或公证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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