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
一、劳动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
劳动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规定主要涉及劳动仲裁时效与仲裁后提起诉讼的时效。
劳动仲裁时效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需注意,时效的计算可能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等法定事由而中断或中止。例如,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会导致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规定怎么认定劳动合同的效力
认定劳动合同的效力,需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律法规,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一)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劳动者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备劳动能力且未受等特殊限制。若主体不具备相应资格,可能导致。
(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订立应是双方真实意愿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例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迫使劳动者签订低薪合同,此合同可认定无效。
(三)内容合法合规。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如约定的工作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四)形式合法。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能影响合同效力。
综上,只有在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及形式均合法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能有效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一定有效吗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并非一定有效。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法律规定看,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有法定的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一般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能在相对便利的地点主张权利,确保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关于约定管辖的限制,虽然通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约定管辖,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殊性。若约定管辖违反了法定的劳动争议管辖规则,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导致劳动者寻求救济不便,那么该约定管辖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实践中的考量因素,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约定管辖的效力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存在恶意等。若约定管辖明显不合理或不公平,通常不会被认可。
总之,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要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合理的前提下,才可能被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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