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要准备哪些材料?看完这篇你就全懂了
“离婚登记到底要带什么材料?”这是许多人在面对婚姻关系解除时最困惑的问题,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材料准备直接影响流程能否顺利推进。作为从业10年的婚姻家事律师,今天用一篇干货帮你理清思路,避免因材料不全白跑一趟!
一、协议离婚的“四大必备证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需经过30天冷静期,而材料准备是否齐全直接决定能否成功受理,以下4类材料缺一不可: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双方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若原件遗失可使用临时身份证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户口簿原件
户口簿需包含户主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若婚姻状态未更新为“已婚”,建议提前到户籍科盖章变更。
3、结婚证原件
若一方结婚证丢失,可凭另一方的证件办理;若双方均遗失,需先到档案局调取婚姻登记记录。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这是核心材料!需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条款,且必须现场签署,律师建议:提前请专业人士审核协议,避免因条款无效导致重办。
二、特殊情况材料清单
除了基础证件,这些情况需要额外准备:
军人离婚:须提交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涉外婚姻: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结婚证公证认证文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提交法院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及监护人证明材料
律师建议:避开三大“材料坑”
1、不要用自行下载的模板协议
某案例显示,夫妻使用网络模板约定“房产归女方但贷款由男方偿还”,因违反《民法典》第464条被认定无效。
2、证件复印件务必清晰
曾有当事人因户口簿复印件缺页被要求重新预约,耽误整整37天冷静期。
3、提前查询民政局具体要求
上海某区要求离婚协议必须手写签名,而广州部分区域接受电子签名,各地政策差异需提前确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6条:协议离婚需提交书面离婚协议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明确身份证、结婚证、协议书为必要材料
离婚登记看似简单,实则暗藏细节陷阱。核心要点可归纳为“三证一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建议提前1个月开始核对材料,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把关协议内容,婚姻走到尽头已是遗憾,别让材料问题再添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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