揽合同中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能一起主张吗?
一、揽合同中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能一起主张吗?
在实施承揽合同过程中,对于违约责任以及赔偿责任不能进行双重索求,而是必须选取其中一项作为主要权责主张。
倘若针对同一个违约事实适用于既定的违约金标准与实际损失款项的赔偿,那么后果便是额最终会超出实际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违约责任便被赋予了一定的惩戒性质,而这并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基本原则。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民法典对违约责任如何规定的
对于这个问题,咱们就要去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说的。
在这儿,我们会看到民法典有一条很重要的规则——“如果一方违反了合约,没有完全执行或者执行得不够好,必须采取相应补偿措施进行弥补,比如再次履行、修复不合格部分等等”,这就是法律要求他们需要应对的后果之一。
还有一个我们经常提到的概念——“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就是指,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违约者就应该赔偿这些实际产生的损失。
有趣的是,这里说到的赔偿额度,不仅要涵盖已发生的直接损失,还包括了违约金和可能得到的未来收益(也就是执行合同后可能获得的那部分利润)。
三、合同未生效是否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在大多数情形之下,还没有正式执行的协议通常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然而,请注意,倘若其中某一方当事人通过蓄意干预的手段来阻止协议中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得以达成,那么也不能排除违约责任的产生。
在这些涉及到生效条件的协议之中,未经修改的条件在满足之前,即意味着签订此协议的行为已经完成,但是只有当所有条件都已经得到满足并正式达成之后,这份协议才会开始实际发生作用,在这个时间段里,尽管法律行为可能尚未达到正式生效的程度,但已经缔结的附带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法律层面上仍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约束性的影响力,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无权独自声明撤回或者撤销这份合同。
若条件尚未满足,而当事任何一方单独宣布撤消这一条合同,这将涉嫌构成违约。
第三,对恶意行为的反制效力。
设计这种附带生效条件的协议的初衷往往是为了从协议的执行过程中获取相应的收益,其真正意图是指望这些条件可以被满足,以便能够享受合同在生效进行后所留下的利益。
对于签署此类协议的当事人来说,他们在协议生效条件达到之前,应该担起从法律角度出发的这样一份消极义务——不得妨碍生效条件的顺利实现,从而使得那些通过签订协议想要达成的法律后果能够最终落实到位;再者,法律要求每个人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都必须尊重法律规范、遵守社会道德准则以及始终保持诚信原则,所以,无论是采取积极行动还是选择不作为,都不应涉及到阻碍生效条件的实现或者促进其实现的问题。
最后,如果某一方当事人出于不当企图而采取积极行动或者选择保持沉默来阻止生效条件的实现或者促进其实现的话,法律将会对其实施同等的反向推断,将其视为这一条件已经满足或尚未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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