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服务期的条款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服务期的条款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服务期的条款主要规定如下: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里的专项培训费用需是用于特定技能提升等方面的投入,普通的入职培训等一般不适用。
(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四)若出现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情形,劳动者可以,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无需支付违约金。
二、竞业禁止劳动合同有哪些条款规定
竞业禁止劳动合同通常有以下重要条款规定:
(一)的人员范围。一般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超过此期限的约定部分无效,在合理期限内可对劳动者就业形成一定限制,保护用人单位等合法权益。
(三)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范围应与劳动者在职时接触或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相适应,不能无限扩大;地域则根据用人单位业务实际影响范围合理确定。
(四)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过低,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理补偿其就业受限损失。
(五)违约责任。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需合理设定,同时还可能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若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三、劳动合同保密条款法律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如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具体而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此外,若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用人单位因调查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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