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公证后离婚另一方真的无权分割吗?
不少夫妻在结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会办理财产公证,认为这样能“一劳永逸”地避免离婚时的财产纠纷,但现实中,很多人误以为“公证过的财产协议离婚时另一方绝对分不到”,这种观点其实存在法律误区。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协议(包括公证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协议的有效性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若协议约定“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离婚时净身出户”,可能因显失公平被法院调整或撤销。公证协议仅针对协议中列明的财产,若一方隐瞒婚后新增的财产(如投资收益、继承所得等),另一方仍可主张分割。
解决方案:
1、需明确具体:公证时需详细列明财产范围,并定期更新协议内容,涵盖婚后可能新增的资产类型。
2、保存财产变动证据:若发现对方隐匿、转移财产,应及时通过银行流水、交易记录等证据维权。
3、咨询专业律师:涉及大额财产或复杂资产(如股权、房产)时,建议由律师协助拟定协议条款,确保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离婚时对该方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小编总结:
财产公证并非离婚时的“免死金牌”,其效力受协议内容、公平性及实际履行情况的影响,若想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需确保协议合法、全面,并主动掌握财产动态。切记: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约定”,而非“绝对占有”,无论婚姻走向如何,理性协商与法律保障才是化解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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