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分割公证书离婚时真的有用吗?
婚姻走到尽头时,财产分割往往是争议的焦点,许多夫妻为了避免未来纠纷,会选择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并进行公证,但这份公证书在离婚时真的能“一锤定音”吗?它是否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力?今天我们就从法律实务角度,深入剖析这个问题。
婚内财产分割公证书的核心作用
首先明确一点:经过公证的婚内财产协议,在离婚时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公证的介入进一步强化了其合法性,公证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明确财产归属,避免离婚时因举证困难导致扯皮;二是防范一方反悔,公证程序的严谨性让协议更难被推翻,若双方约定房产归女方单独所有且经过公证,即使男方在离婚时反悔,法院一般也会直接采纳公证内容。
为何有人质疑公证书的“实用性”?
尽管法律认可公证效力,但实践中仍存在争议,有些夫妻在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不知情时,这类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若协议内容明显不公平(如一方放弃全部财产),法院也可能基于《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条款)重新调整分割比例。公证书的“有用性”前提是协议本身合法、公平且不损害他人权益。
解决方案:如何让公证书真正“落地”?
1、内容合法清晰:协议需明确具体财产范围(如房产、存款、股权等),避免笼统表述,同时不得涉及子女抚养或人身权利。
2、公证流程规范:务必双方亲自到公证处,携带财产凭证原件,公证员会审查协议是否存在胁迫或欺诈情形。
3、及时变更登记:针对房产、车辆等需登记的财产,在公证后应立即办理过户手续,避免公证与产权登记信息冲突。
4、定期更新协议:若婚后财产发生重大变化(如继承遗产、购置新房),建议重新公证补充协议。
相关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优先适用。
小编总结
婚内财产分割公证书在离婚时是“有用”的,但这份“有用”建立在协议内容合法、程序合规的基础之上,它如同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高效化解财产矛盾;用得不好,反而可能成为诉讼中的争议点,建议夫妻在签订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条款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真正保护自身权益,毕竟,婚姻需要感性,但财产规划必须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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