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哪些方面不可以免责
一、劳动合同哪些方面不可以免责
劳动合同中以下方面不可以免责:
(一)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例如,用人单位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免除自身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为缴纳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不能通过约定排除。
(二)关于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不能免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这是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的基本要求,不能以任何形式约定免除该责任。
(三)关于劳动者工资报酬方面。用人单位不能约定免除自身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责任,工资是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不得通过合同条款排除这一法定责任。
(四)涉及赔偿等法定赔偿责任不能免责。即便合同中有相关免责约定,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等法定赔偿情形,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类免责条款无效。总之,劳动合同的免责条款不得违反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二、第38条详细介绍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约定提供安全防护设备却未提供。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包括、未按约定支付等情况。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即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例如规定的加班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如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此条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劳动合同吗
集体合同并非特殊的劳动合同,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一)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的是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是为了维护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主要围绕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具体劳动条件进行约定;集体合同则更侧重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涉及全体职工的一般性劳动条件。
(三)目的不同。劳动合同是为了确立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障劳动者个人的权益;集体合同是为了通过协商谈判,提高全体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水平,维护职工群体的共同利益。
(四)效力不同。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仅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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