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公证离婚就能直接解除婚姻关系?别被误导了!
"在公证处办了离婚公证,是不是就不用去民政局了?"这是很多夫妻对离婚流程的常见误解。公证处仅能对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债务等内容进行真实性公证,而无法直接解除婚姻关系,有人以为拿着公证书就能证明"已经离婚",结果耽误了房产过户、子女迁户口等事务,甚至因未完成法定离婚程序导致"重婚"风险。
误区背后的真相:公证≠离婚
1、公证离婚的核心作用:公证处仅能证明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的真实意愿,确保协议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房产分割、子女抚养费支付方式等条款,经过公证后可作为有效证据。
2、法律程序的必经之路: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必须通过两种途径完成:协议离婚需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诉讼离婚需取得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曾有案例显示,夫妻在公证处办理离婚公证后未去民政局登记,三年后一方再婚竟涉嫌重婚罪。
正确解决方案:两步走更稳妥
1、先协议再公证:双方协商一致后,携带《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待30天冷静期满领取离婚证,随后到公证处对涉及房产、股权等重大资产的分割条款进行公证。
2、诉讼离婚同步公证:若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可将调解书中关于财产分配的内容单独公证,尤其涉及房产赠与子女、分期支付补偿金等情况,公证能有效约束对方履约。
相关法律依据
- 《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1078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公证处公证离婚的本质是强化协议效力,而非替代法定离婚程序,夫妻若想高效完成离婚手续,建议采取"民政局登记+关键条款公证"的组合方案,既能保障离婚法律效力,又能通过公证预防财产纠纷,尤其涉及跨国资产、公司股权等复杂情况时,专业公证更能为后续执行加上"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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