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吗
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吗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书面劳动合同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和可追溯性等重要作用。它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因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详细规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重要事项,为双方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能难以确定,给劳动者维权带来困难,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所以,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权益,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建立劳动关系无需签订劳动合同吗
建立劳动关系通常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它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规范劳动关系具有关键作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等。
当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劳动关系的建立可能存在例外情况,比如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也应当明确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内容。
总之,一般情况下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和权益受损问题。但在特殊情形下,法律也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
三、什么条件下可以签
以下是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其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里的连续工作,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不间断地工作,中间没有中断过。
其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的情形,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劳动者不存在这些情形,且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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