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赔偿责任
一、保管合同的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中赔偿责任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一是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的履行情况。保管人应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按照约定的保管方法或有利于保管物保管的方法保管。若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无偿为邻居保管自行车,因轻微疏忽未锁好,自行车丢失,保管人若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不赔。
二是寄存人声明义务的影响。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三是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若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保管物自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等法定事由导致,保管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何时成立
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需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一是一般情形下,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这是因为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交付保管物这一行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要素。例如,甲将自己的行李交给乙保管,当乙实际接收了该行李,此时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二是存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明确约定了合同成立的时间、条件等,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比如,双方约定在签订书面协议时保管合同即成立,即便此时保管物尚未实际交付,合同也依约定而成立。
总之,判断保管合同何时成立,首先看当事人是否有特别约定,有约定从约定;若无约定,则以保管物的交付时间作为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
三、保管合同诉讼时效
保管合同的诉讼时效涉及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间限制,相关要点如下:
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保管作为常见的类型,通常也适用这一规定。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三年内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没有法定代理人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另外,若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会导致。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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