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去法院要交哪些证据
一、保管合同纠纷去法院要交哪些证据
在保管合同纠纷中,去法院一般需要提交以下几类证据:
(一)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比如保管合同文本,若没有书面合同,可提供能体现双方达成保管合意的往来信件、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还可以是保管凭证,如寄存物品时保管人出具的存单、等。
(二)证明保管物交付的证据。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履行的关键环节。交付凭证如送货单、签收单等可作为证据;若有证人见证交付过程,证人证言也可辅助证明。
(三)证明保管物状况的证据。包括保管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等方面的相关资料,如货物清单、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确定保管物的原始状态。
(四)证明保管人履行或未履行保管义务的证据。例如,保管场所的监控录像,能显示保管人是否妥善保管;若保管物受损,相关的鉴定报告可证明损害程度及原因。
(五)证明损失存在及损失金额的证据。如购买保管物的发票、维修费用清单等,用以主张赔偿损失。
二、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别
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一)合同性质与订立目的不同。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提供保管服务是为获取报酬,双方存在经济利益交换关系;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通常基于情谊、帮助等原因提供保管服务,不追求经济回报。
(二)保管人的注意义务不同。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需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应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保管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仅需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管物受损时才承担责任,一般过失不担责。
(三)违约责任不同。有偿保管合同中,若保管人违反约定,如未按约定保管条件保管,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无偿保管合同中,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保管人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保管合同存放人要尽到什么义务
在保管合同中,存放人需要尽到以下义务:
(一)告知义务。存放人应将保管物的相关情况,如保管物的性质、有无瑕疵、是否存在特殊保管要求等如实告知保管人。若因存放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管物受损失的,存放人需承担相应责任。例如,保管物为易燃物品,存放人却未告知保管人,由此引发造成损失,存放人应负责。
(二)交付保管物及相关资料义务。存放人需按照约定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同时,若有与保管物相关的资料,如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报告等,也应一并交付,以便保管人更好地履行保管职责。
(三)支付保管费义务。若保管合同为有偿合同,存放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若存放人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人有权依法留置保管物。
(四)按约定提取保管物义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存放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存放人应及时提取保管物,避免给保管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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