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什么
一、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什么
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其目的是让保管人对保管物进行妥善的保管。
保管行为具体体现为保管人对保管物所采取的一系列保护、管理措施。例如,保管人需为保管物提供合适的存放场所,防止保管物受到损坏、灭失或者被盗等。如果保管物是易腐、易燃、易爆等特殊物品,保管人还需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以确保保管物的安全。
与一般合同中标的可能是物或者某种成果不同,保管合同强调的是保管人实施的保管行为。寄存人支付保管费(除无偿保管外)是为了获得保管人提供的保管服务,而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通过自己的保管行为来保障保管物的安全和完好,在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时,将保管物返还给寄存人。
二、保管的举证责任
在保管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一定规则:
其一,主张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保管合同已经订立。例如提交书面的保管合同文本,若没有书面合同,则可提供能体现双方达成保管合意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证言等,用以证实双方就保管事项达成了一致。
其二,对于保管物的交付情况,交付保管物的一方应证明其已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交付凭证、交接记录或者在场见证人的证言等都可作为相关证据。比如有签收单,上面有保管人签字确认收到保管物。
其三,若涉及保管费用的支付争议,主张支付保管费的一方应证明双方约定了保管费用及具体金额,同时证明其已按约定支付或者保管人未履行相应保管义务而不应收取费用。而保管人若主张未收到保管费,则需提供相应证据佐证。
其四,若保管物出现损坏、灭失等情况,主张权利受损的一方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保管人存在过错。例如提供保管物损坏的照片、鉴定报告等,同时证明保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三、保管合同的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中赔偿责任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一是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的履行情况。保管人应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按照约定的保管方法或有利于保管物保管的方法保管。若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无偿为邻居保管自行车,因轻微疏忽未锁好,自行车丢失,保管人若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不赔。
二是寄存人声明义务的影响。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三是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若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保管物自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等法定事由导致,保管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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