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名字,这套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只写了配偶的名字,离婚时我能分吗?”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藏着婚姻法与物权法的“博弈”,今天我们就从法律实务角度,说透房产证“单名登记”背后的门道。
一、房产证上的名字≠绝对产权,关键看“钱从哪来”
很多夫妻误以为“房产证写谁的名字,房子就归谁”,其实这是典型的认知误区,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这里有个重要前提——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收入或共同还贷。
举个例子:小王和小李婚后用共同存款全款买房,即便只登记在小王名下,离婚时小李仍可主张分割,但如果是小王婚前首付、婚后用个人工资还贷,情况就复杂了——首付部分属于小王个人财产,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则需补偿小李。
二、突破困局的3个核心解决方案
1、签订书面财产协议
夫妻可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归属,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公证,避免未来争议。
2、保留资金流转证据
无论是首付款转账记录、还贷流水,还是装修支出凭证,务必保存至少5年以上。
3、及时办理加名登记
若房产存在贷款未结清,可先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抵押人,再持结婚证、身份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加名。
**三、必知法律条文
1、《民法典》第1062条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
>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房产证上的“单独名字”就像一扇虚掩的门——看似掌控权在登记方,实则钥匙藏在资金源头里,无论是婚前购房还是婚后置业,务必厘清资金性质、留存交易凭证,必要时通过法律文书固定权属。婚姻需要感情维系,财产需要法律护航,遇到具体纠纷时,建议携带购房合同、银行流水等20项关键证据,及时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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