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在夫妻一方名下,离婚时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家庭中,房产归属问题往往是夫妻争议的焦点,许多夫妻在买房时,出于便利或情感信任,选择将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一旦感情破裂,房产归属的争议便浮出水面——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子,究竟算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但房产归属需结合购房时间、出资来源、登记情况等综合判断。
1、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使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如签订财产协议);
2、婚前一方全款购房且登记在个人名下,则属于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即使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协商或通过诉讼分割。
为什么会出现“登记一方名下却属于共同财产”?
关键在于婚姻期间的财产混同,婚后用夫妻共同收入还贷,或房屋装修、维护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即便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法律也会保护另一方的贡献权益,若无法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法院倾向于认定为共同财产。
**解决方案:如何避免房产归属争议?
1、签订书面协议: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明确房产归属,并公证以增强法律效力;
2、保留出资证据:婚前购房时,保留转账记录、资金来源证明(如父母赠与协议);
3、及时办理加名手续:婚后若希望房产共有,可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加名,需双方共同申请并缴纳相关税费;
4、协商分割方案:离婚时优先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诉讼主张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权益。
**相关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为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由登记方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房产归属问题需“看时间、看出资、看约定”三要素。登记在一方名下≠个人独有,婚姻中的财产混同可能改变法律认定结果,若想避免纠纷,建议夫妻提前规划财产归属,必要时通过协议或法律途径保障权益,对于复杂情况(如父母出资、继承房产等),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制定解决方案。
核心提示:婚姻中的房产问题,“法律保护贡献,更尊重约定”——明确权责、留存证据,才是守护财产安全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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