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履行要遵守什么义务
一、保管合同的履行要遵守什么义务
保管合同的履行中,保管人和寄存人分别需遵守不同义务:
保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按照约定的保管方法或有利于保管物完好的方法保管,除紧急情况或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方法。
(二)专属保管义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三)不得使用义务。保管人一般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四)通知义务。当保管物出现损坏、灭失等可能影响寄存人权益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寄存人。
(五)返还义务。保管期限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时,保管人应将保管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寄存人的义务主要有:
(一)支付保管费义务。若为有偿保管合同,寄存人应按约定支付保管费。
(二)告知义务。寄存人应向保管人告知保管物的有关情况,尤其是可能影响保管安全的事项。
(三)声明义务。寄存贵重物品等特殊物品时,应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二、保管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在保管合同纠纷中,损失责任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的履行情况。保管人应按照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的保管方法保管物品。若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时,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有偿保管中,保管场所因保管人未及时修缮屋顶致物品被雨淋湿损坏,保管人应担责;无偿保管下,若保管人已尽到基本注意义务,一般不担责。
(二)寄存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若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措施,应将相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总之,保管合同纠纷中损失责任的承担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
三、保管合同的履行要遵守哪些义务
保管合同的履行中,保管人和寄存人分别需遵守不同义务:
保管人义务:
(一)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按照约定的保管方法或有利于保管物保管的方法保管物品,要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防止保管物毁损、灭失。
(二)亲自保管义务。保管人原则上应亲自保管保管物,未经寄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三)不得使用保管物义务。保管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四)返还保管物义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寄存人义务:
(一)支付保管费义务。若约定为有偿保管,寄存人应按约定支付保管费。
(二)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三)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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