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劳务协议就一定是劳务关系吗
一、签订了劳务协议就一定是劳务关系吗
签订了劳务协议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是劳务关系。判断是否为劳务关系,不能仅依据是否签订劳务协议,还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一)从主体资格来看。劳务关系中,双方主体一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提供劳务者不受接受劳务一方的管理与支配。而中,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若签订劳务协议的双方实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可能并非单纯劳务关系。
(二)从报酬支付及工作内容看。劳务关系报酬多按完成的工作量一次性或阶段性结算;劳动关系则一般是定期支付工资。若报酬支付方式及工作安排更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即便签的是劳务协议,也可能实质是劳动关系。
(三)从工作的稳定性及持续性看。劳务关系通常具有临时性、短期性;劳动关系相对稳定、持续。若工作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也需进一步判断真实的法律关系。总之,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律关系性质。
二、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是怎么规定的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二者存在一定差异。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中,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提供劳务者通常根据自己的技能、经验等独立完成工作,不受接受劳务一方过多的管理和支配。例如,个人请装修工人装修房屋,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用人对受雇人具有一定的管理和支配权,受雇人需按照雇用人的指示和要求进行工作。比如,雇主雇佣保姆照顾家庭,保姆需按照雇主的安排完成家务等工作。
区分二者意义重大,在责任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劳务关系中,一般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等通常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需要合并报税吗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合并报税,具体情况如下:
对于居民个人而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所得被统称为综合所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将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算。这是因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平时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可能是分别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结束后需综合全年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全年应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多退少补。
而对于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则不需要合并报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者按照不同的计税方法分别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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