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公证怎么做才能不吃亏?
离婚不仅是情感关系的终结,更涉及复杂的财产分割问题。财产公证作为保障双方权益的“法律防火墙”,能有效避免后续纠纷,但实际操作中很多人因不了解流程而错失主动权,究竟如何正确办理离婚财产公证?哪些细节容易踩坑?
解决方案:4步走稳财产公证流程
1、明确财产清单:提前梳理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房产、存款、股票等),用银行流水、购房合同等原始凭证支撑主张,避免遗漏关键资产。
2、协商公证范围:双方需就公证财产的范围、分割比例达成书面共识,A房产归女方,B车辆归男方”,切忌模糊表述。
3、选择公证机构:携带身份证、结婚证、财产证明到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公证员会核实材料真实性并确认双方自愿性。
4、签署公证书:公证处出具《财产分割协议公证书》后,双方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离婚时可作为分割依据。
**法条依据:这些规定你必须知道
-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 《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财产公证的核心在于“提前确权”和“固定证据”,需注意三点:①婚前个人财产公证可单独办理,无需等离婚;②若存在转移财产嫌疑,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③公证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债务问题需另行协商,建议在公证前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公证+协议+法律咨询”三重保障,最大限度守护自身利益。
离婚财产公证不是冰冷的流程,而是对自己未来生活的负责。清晰界定财产归属,既是对过去的尊重,更是对未来的清醒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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