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登记证件有哪些
涉外离婚登记需要哪些证件
涉外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涉外协议离婚,而应当。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本省.自治区.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涉外离婚登记证件有哪些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簿、;
2.本人的;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如因特殊情况,双方或一方确实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诉讼,可办理授权,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原居住地或所在地的人民或原登记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诉讼,并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4.当事人各提交2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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