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的处理原则(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
涉外离婚法院管辖原则
一、我国的总体原则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属地管辖的总原则应是“原告对被告”:“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其经常居住地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
2.一般原则的例外情况: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华侨在中国结婚后定居国外,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定居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关系成立,双方回国请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原婚姻登记地或者被告可以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此类离婚案件。案件所在国以当事人国籍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回国请求人民法院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案件被告原住所地。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境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由境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国当事人向所在国法院提起诉讼,境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中国公民均在国外尚未定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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