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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摔倒谁之过?这种情形下,商场不担责!

合飞小编7个月前 (12-09)法院案例11

老年人在商场购物时

由于腿脚不便等原因摔倒受伤

商场管理方是否担责?


案件详情

年近八旬的李奶奶前往某商场购物,因该商场没有电梯,李奶奶只能从楼梯步行自三楼而下,因为没有看清台阶,老人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及时赶到,搬来椅子让李奶奶休息,及时通知了其亲属。李奶奶的儿子到达现场后,自行送老人就医,经诊断,李奶奶左股骨粗隆间骨折。

事发后李奶奶要求商场

赔偿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等费用

被商场拒绝后

李奶奶将其诉至河北区法院

李奶奶


我摔伤是因商场在楼梯下行处未设置警示标识,楼梯台阶之间不易区分造成,故商场应当承担我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

商场


我们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涉案楼梯处张贴了“小心台阶 注意脚下”等醒目标语;事发时涉案楼梯地面没有任何障碍物、水渍及油渍,作为商场的经营者,其已尽到了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此外,李奶奶已经年近八旬,之前曾做过膝关节置换手术,出行应该由成年家属陪同,尤其是进入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上下楼梯时更应有人搀扶,否则容易发生跌倒受伤的情况。而本案发生时,李奶奶独自一人前往商场,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经调查了解

李奶奶摔倒处的楼梯完好无损

楼梯侧面张贴安全提示标识

且每级台阶均有明显凹槽

用以区分台阶的上下分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李奶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下台阶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自己不慎摔倒受伤,为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奶奶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本案中,从各项证据显示商场已经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提醒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规范、文明,并注重经营场所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同时要留存好证据,即使发生纠纷,也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ND

来源:河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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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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