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公证的协议怎么撤销?律师教你合法操作
“婚内财产公证签了还能反悔吗?” 这是许多夫妻在感情变化或财产纠纷时最关心的问题,婚内财产公证协议本是为了明确双方财产归属、避免争议而设立,但若因感情破裂、财产变动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当事人可能会考虑撤销协议。这类协议是否允许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婚内财产公证协议撤销的常见原因
婚内财产公证协议本质是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民事合同,其撤销需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实践中,撤销需求通常源于以下情形:
1、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例如一方隐瞒真实财产状况或强迫另一方签字);
2、显失公平(如一方完全放弃财产权益且未获得合理补偿);
3、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协议中涉及的财产灭失或价值剧增,继续履行明显不公);
4、双方协商一致撤销(需重新达成书面合意)。
值得注意的是,仅因“后悔”或“感情不和”并不能直接撤销公证协议,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撤销理由。
解决方案:三步走合法撤销公证协议
1、协商一致撤销
若双方均同意撤销协议,可共同到公证处申请撤销,并签订新的财产约定协议。重点提示:新协议需明确原协议作废,并重新公证以避免后续纠纷。
2、通过法定撤销权主张无效
若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协议。关键证据包括:
- 胁迫行为的录音、录像或证人证言;
- 财产评估报告(证明协议签订时财产价值被恶意低估);
- 银行流水等证明补偿未实际履行。
3、援引情势变更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若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变化导致协议履行显失公平,可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协议,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因拆迁增值十倍,继续按原约定分配明显损害一方利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148-150条:因欺诈、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重新协商或请求变更/解除合同。
婚内财产公证协议的撤销并非“一纸声明”就能解决,必须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完成,若协议已公证,单方声明撤销或口头约定均无效,实际操作中,建议做好两点:
1、提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撤销可行性及证据充分性;
2、任何新协议务必书面化+公证,避免“撤销旧协议却陷入新矛盾”。
核心提醒:婚姻财产问题本质是情感与利益的平衡,协议的签订与撤销都应建立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切莫因一时冲动留下法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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