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公证到一方名下,离婚后过户真的保险吗?
不少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出于情感信任或财产管理需求,会选择将共有房产公证到一方名下,但这种操作真的能在离婚后“高枕无忧”吗?现实中,即便做了公证,离婚后房产过户仍可能面临诸多法律风险,甚至引发长期纠纷。
为什么公证后离婚过户仍有风险?
夫妻房产公证到一方名下,本质是通过协议确认房产归属,但公证仅证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不直接等同于房产过户的法律效力,离婚后,若登记方反悔或不配合过户,另一方需通过诉讼或协商解决,耗时耗力,若房产涉及贷款或债务纠纷,登记方名下的房产可能被债权人追偿,导致非登记方权益受损。
更关键的是,公证协议无法对抗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民法典》明确规定,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公证仅能作为分割依据之一,若离婚时对方拒绝履行协议,非登记方需举证公证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过程复杂且存在败诉风险。
解决方案:公证之外,如何保障权益?
1、补充协议明确过户义务:公证时可附加条款,约定离婚后登记方必须配合过户,并明确违约赔偿责任,增强协议约束力。
2、选择“按份共有”登记方式:购房时直接约定双方产权比例(如各占50%),离婚时按比例分割,避免过户纠纷。
3、保留出资证明:若房产由非登记方出资,需留存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便于离婚时主张权益。
4、及时办理婚内过户:若感情破裂,尽早通过婚内过户程序变更登记,降低后续风险。
**相关法条参考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应明确财产分割内容,一方不履行可诉至法院。
《民法典》第1159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优先清偿共同债务。
房产公证到一方名下看似“省事”,实则暗藏隐患。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感情承诺,未必能抵御离婚时的利益冲突。与其依赖单一公证,不如结合产权登记、书面协议及证据保全,多维度筑牢法律防线。 若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量身定制解决方案,避免“人财两空”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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