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房产不过户只做公证,真的能避免纠纷吗?
离婚时房产分割是许多夫妻关注的焦点,有人提出疑问:如果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归属,但暂时不过户,只做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避免后续纠纷?这种做法看似省事,却隐藏着巨大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虽经公证,但未经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房产的物权归属不发生转移,这意味着,即使公证了离婚协议,只要房产证上的名字未变更,原产权人仍有权处置房产(如出售、抵押),若一方反悔或擅自处分房产,另一方可能面临“钱房两空”的困境。
解决方案:三步避免“公证陷阱”
1、协商优先,尽快办理过户
离婚后应第一时间凭离婚协议、公证书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公证仅能证明协议真实性,无法替代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2、公证+强制执行条款双重保障
若因贷款未还清等原因无法立即过户,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限期过户”条款,并到公证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若对方违约,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确权兜底
如对方拒绝配合过户,可凭公证过的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产归属并强制过户,法院判决书可作为过户依据,避免房产被第三人取得。
相关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公证法》第37条: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证≠过户!离婚房产分割必须“两手抓”:既要通过公证固定协议内容,更要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拖延过户可能导致三大风险:税费增加(如未来过户时需按交易缴税)、房价波动损失、第三人善意取得房产,建议离婚时明确约定过户时限,必要时委托律师起草协议并全程跟进执行,才能真正实现“离得清楚,分得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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