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与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离婚程序与准予离婚的情形
1、程序是一方携带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调解,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的程序是双方亲自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对离婚事项协商一致的,等待离婚冷静期已过的,发给。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或者与他人;
(二)实施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诉讼离婚证件有什么
(1);
(2)薄和;
(3)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4)各带两张1寸的近期半身照。
另外,因为当时人选择的是诉讼离婚,所携带的法律文书是其最好的证明,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再进行审查,所以即使只有一方到场,仍然可凭法律文书办理相应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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