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可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夫妻间可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夫妻之间只有在离婚时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
(1)《》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
②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⑤有其他重大过错。
2、《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1、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心理状态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程度亦不同。一般来说,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使受害人产生的怨恨深,精神损害严重;一般或轻微过失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则相对要轻,而且也易于抚平。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的时间,等等。如侵权行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等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就重。侵权情节不同,反映出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为确定精神损失费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千差万别。在有些情况下,尽管侵权情节较为严重,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却相当轻微,由法院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即可消除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而对于那些毁人容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就难以抚平,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数额时,不能无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一般来说,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权者,行为人往往从侵权行为中获有利益,具有较好的赔偿能力。因此,对于这类侵权行为,根据其获利情况而增大额,有利于从经济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更好地慰抚受害者。在其他情况下,则要考察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良好,可以适当判令多陪;反之则酌情予以减少。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响。法律制度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环境。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的物质环境之中的经济人,所处环境不同,所需经济条件也不同。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
综上所述,一般来说如果是因为对方不要孩子,所以就让对方支付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话,法院是肯定不会支持的,如果所谓的侵害权是在女方怀孕了的情况下,男方故意让女方流产的,这就不是赔偿经济损失了,这种行为很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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