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离婚冷静期的期限是多久
一、民诉法离婚冷静期的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自婚姻登记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算,在连续的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解除婚姻关系,均可向该婚姻登记管理部门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当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开始计算,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颁发书。
若未能按期履行此项义务,则将被视为已经自动撤销了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女方不可以的情形是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女方将无法采取诉讼程序提出离婚请求:
首先,女方如果曾经被法庭判定不准许离婚,或者经由调解后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在此过程中有要求撤回诉讼或被裁定按撤回诉讼处理的情况,那么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时,将不再予以受理。
其次,当男方属于现役军人身份时,女方欲提出离婚必须征得该军人的明确同意,但是,若该军人存在重大过错,则此项限制并不适用。
以上是民诉法离婚冷静期的期限是多久的相关回答,若对问题还有疑问,可快速咨询律师,合飞律师精选优质律师,三重认证保护,请放心咨询。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