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公证后,债务就不用管了吗?
离婚时,许多夫妻会选择通过财产公证来明确双方财产归属,但不少人疑惑:财产公证后,是否还需要承担对方的债务?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涉及法律对“共同债务”的界定以及公证协议的效力范围,今天我们就来深入解析这一法律盲区。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婚内一方为家庭购房、教育或医疗所借的贷款,即便离婚后完成财产公证,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双方共同偿还,而财产公证仅能约束夫妻内部财产分配,对外无法对抗善意债权人的合法追偿权,举个例子,若丈夫在婚内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收益用于家庭),即便离婚时房产全归女方,债权人仍可要求女方用分得的财产偿还债务。
解决方案:如何规避“被负债”风险?
1、明确债务性质:在公证协议中,要求双方对婚内债务进行书面分类,标注“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借款用途凭证)。
2、债权人知情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条,若债务公证协议已向债权人公示(如书面通知),可主张仅由负债方单独偿还。
3、诉讼确认债务归属:若对债务性质存在争议,可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避免因“被动担责”导致财产损失。
相关法条依据:
-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 《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3条:夫妻债务约定对抗第三人的前提是“债权人知晓该约定”。
小编总结:
离婚财产公证是厘清财产关系的重要手段,但绝非债务“免责金牌”。核心在于区分债务性质:个人债务由借款方自行承担,共同债务仍需“连带还款”,建议在公证时同步与债权人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明确责任,才能彻底避免“人已离、债未清”的困局,遇到复杂债务纠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武器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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